2月14日下午,盐湖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局孙琳法官成功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有力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据悉,原告相某与被告焦某原系夫妻,离婚后因子女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焦某应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焦某在支付一年抚养费后便不再履行,共拖欠抚养费用2万元。无奈之下,相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标的额不大,又是抚养费纠纷,双方之间有亲情牵绊,或许可以让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再者,抚养费纠纷也非一朝一夕之事,如果简单对焦某的财产进行划扣往往是治标不治本,其后续可能会造成双方矛盾升级。对此,孙法官从情和法的角度出发,以子女亲情为牵引线,耐心对焦某进行说服教育。最终,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于当天下午就将2万元现金送至法院,主动将拖欠的抚养费补上。至此该案圆满落下帷幕。
民生案件无小事,一点一滴见初心。今后,盐湖法院将继续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每一个执行案件中,为案件“精准把脉”,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是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夫妻双方都应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成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情绪变化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既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有悖于社会伦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予依法纠正和严厉处理,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