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盐湖区法院在交付一起法拍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时,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于执行全过程,成功组织买受人和被执行人就厂房内的汽车维修设备拆除问题达成和解,圆满交付案涉标的物。
据悉,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借款,并以其公司名下自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该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某银行将其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查封了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并进行司法评估拍卖。山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竞买成功。
在拍卖交付阶段,考虑到被执行人土地上的附着物系各种汽车维修设备,不易拆除,如果拆除必然会加大被执行人的损失,而买受人也是经营汽车维修销售服务,部分设备完全可以使用,我院决定组织买受人和被执行人就厂房内部汽车维修设备拆除与否进行协商处理,经反复沟通,双方最终同意厂房内的汽车维修设备作价交给买受人,不再拆除。
今后,盐湖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盐湖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