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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
  发布时间:2018-10-15 18:40:47 打印 字号: |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须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1)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

   2、当事人身份证明

  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原告起诉时能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可参照前一项原告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材料提交)

  3)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以字号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一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5、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委托材料。

 (四)确认送达地址 

  1、原告起诉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交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

  (五)预缴受理费 

  起诉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缴费通知书到缴费窗口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专用票据交回法院。逾期不缴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案件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为我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商事案件。

二、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能够在保证您诉讼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三、小额诉讼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也可以申请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节或者开庭;还可以口头方式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有所简化,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有所缩短,判决书有可能采取简化的格式。

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如以判决书方式结案,判决不得上诉、如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七、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转换成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转换后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上诉。本院将会以裁定的方式转换程序,但该转换程序的裁定不得上诉。

八、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九、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十、当事人不得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将请求额分割成若干小笔请求额,但当事人已向法院提出自愿放弃超出的部分,不再另行起诉的除外。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风险告知书  

    为方便当事人启动督促程序,避免由此造成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现将申请支付令的相关规定提示如下:

    一、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5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  、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四、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五、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上述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上述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上述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六、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本人已阅读上述提示,充分理解并知晓上述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申请人:        

                                 日期: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起诉须知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须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1)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不

得使用圆珠笔书写。

   2、当事人身份证明

  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原告起诉时能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的机关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3)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一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提起行政赔偿的,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5、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委托材料。

   (四)确认送达地址 

  1、原告起诉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交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需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法院应当准许。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3、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时提起。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请参照我院民事起诉状模本;

  2、证明原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材料;

  4、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明。

 (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费用

  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三、委托申请或者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五、证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六、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七、与申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应向执行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三)中止执行裁定书原件一份;
 (四)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为充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现将盐湖区法院执行程序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执行案件立案后,我院将依职权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等措施;

(三)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赂户、车辆、不动产(仅限于太原市及部分省市)、证券等财产,并进行相应处置;

(四)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请你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提供自身的手机号码以及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二)请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特别是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无法覆盖的财产范围,如机器设备等动产,如果案件在诉讼阶段已采取保全措施,请在立案时一并提供保全措施文书;

(三)请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

(四)如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的,请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车辆的位置信息。

三、执行过程,如你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请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如不采取相关执行措施,你可向法院提申请,法院审查同意后予以解除(被执行人应当缴交诉讼费和执行费)

四、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超过四个月,经穷尽上述执行措 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五、终结次执行程序后,上述执行措施并不解除,依法应当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除外。

请确认已经仔细阅读上述告知内容并清楚执行风险,将积极配合法院抗行。

确认人

同意盐湖法院在穷尽上述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 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由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或是申请人提 供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

确认人

 

一式两份,立案时填写,一份由法院附卷,一份交申请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上诉须知

 

一、民商事、行政案件上诉

1、对我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均自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起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向我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及一审案件的案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并由上诉人亲自签名或盖章。
4、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一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提供工商登记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材料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上诉人应当在接到《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缴费后3日内将缴费收据提交我院。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在上诉期内向我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收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缓、减、免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到我院办理上诉手续。如果当事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不在上诉期限内提出,或虽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但未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当事人仍需按规定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刑事案件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家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向我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递交上诉状。
2、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均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须知

 

一、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

1、本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且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的案件;

2、对本院生效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当事人选择向本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3、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二、再审的法定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

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1、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除外);

2、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4、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5、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复印件,但需要原件予以核对(必须加盖生效章或出具生效证明);

 3、当事人主体材料一份,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法人);

2)被申请人的身份资料(自然人),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法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验原件;受托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由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受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当事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验原件;受托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证据材料复印件,与申请书的分数相同。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风险提示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不予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将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

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三 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当明确、具体,在授权委托书中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否则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交或者不充分提交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交证据证明。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将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

(十)不提交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交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如果证据系在国外或者境外形成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证据效力的证明手续。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

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交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

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交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交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交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八)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服,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将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九)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

(二十)妨害诉讼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妨害诉讼或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4、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

6、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8、当事人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

9、当事人有质证、辩论的权利。

10、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的权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1、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12、当事人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13、当事人有查阅、复制本案材料、法律文书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14、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15、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16、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上诉的权利;被上诉人有答辩的权利。

17、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

1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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