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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当事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16:10:05 打印 字号: | |
  为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地执行案件,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一)权利

  1.有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要求重新鉴定、补充调查的权利;

  5.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6.申请执行人有放弃、变更执行请求的权利,被执行人有主张抵消的权利;

  7.案外人有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

  8.有依法申请参与(加)分配的权利;

  9.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0. 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二)义务

  1.被执行人应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

  (2)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自己的财产;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行为;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务和执行公务证件。

  3.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4.听从法院指挥,遵守执行秩序,根据人民法院传票的要求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5.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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