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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人
  发布时间:2013-12-04 09:57:19 打印 字号: | |
  问: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以诉讼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行为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答:(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二)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近亲属关系的人。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人。社区是指人们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社区可以推荐本社区居民或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所在单位,是指与当事人之间有工作关系的组织,既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其他组织。所在单位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推荐本单位以外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3、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一是人民群众团体。二是社会公益团体。三是文艺工作团体。四是学术研究团体。五是宗教团体。

  问:委托代理人的人数?

  答: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问: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答:1、委托人授权。《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对于其他一般的诉讼权利的代理权,如接受送达、代为参加辩论、申请回避等,只要一般的概括授权,诉讼代理人即可取得代理权。

  2、委托代理人的法定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人享有两方面的法定诉讼权利,一是调查收集证据权利,二是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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